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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小知识——省级、部级肥料登记流程

  肥料登记、续展变更、检测备案高效办理,全程协助快速通过,有必要了解咨询我们。常见登记产品具体有这些,分别是土壤调理剂登记证,土壤修复菌剂登记证,有机水溶肥料登记证,中量元素肥料登记证,生物有机肥登记证,复合微生物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菌剂登记证,有机物料腐熟剂登记证、微生物浓缩制剂登记证,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登记证,有机肥料登记证,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1 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办理,也可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2 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除外)(“省级单位意见”处仅有公章、无明确审核意见的,视为审核同意)。

  5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农业农村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未满1年的。

  2 企业证明文件。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4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公司制作和质量检验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公司制作和质量检验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5 产品安全性资料。安全性风险较高的产品,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申请人应按有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一样的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肥料田间试验应客观准确反映供试产品的应用效果,有确定的试验地点、科学的试验设计和规范的田间操作,由具有农艺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主持并签字认可。田间试验报告需注明试验主持人并附职称证明材料、承担田间试验的农户姓名和联系方式,相关试验记录和影像资料要留存备查。土壤调理剂(含土壤修复微生物菌剂)试验应针对土壤障碍因素选择有代表性的2个地点开展,提交连续3年(含)以上的试验结果;专用于有机物料堆沤或堆腐的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提交2次(点)堆沤或堆腐试验结果。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田间试验。受托开展田间试验的机构可视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交供试产品检验测试报告。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登记产品的执行标准。境内企业标准应当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产品标签样式。

  8.1 生产公司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产能等。

  8.2 产品研制报告。包括研发背景、目标、过程、原料组成、技术指标、检测验证的方法、应用效果及产品适合使用的范围等。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交生产用菌种来源、分类地位(种名)、培养条件、菌种安全性等方面资料。

  9.1 产品质量检验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9.3 包膜降解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需提交试管斜面两支。

  9.4 样品应采用无任何标记的瓶(袋)包装。样品抽样单应标注生产企业名、产品的名字、有效成份及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抽取肥料样品并封口,在封条上签字、加盖封样单位公章。

  上述申请材料中以下证明材料可选择采用书面承诺方式,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替代。

  1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申请,对公司制作条件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

  2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肥料登记有关的资料,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肥料样品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受理。

  3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资料做技术审查并组织并且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4 产品质量检验或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请人自收到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6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技术审查和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1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或收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在9个月内由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2 农业农村部收到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或收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在9个月内由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2 农业农村部收到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