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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
为扎实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我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如皋市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皋政办发〔2021〕16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各镇(区、街道)、市有关部门反映了一些问题,为提高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效,经研究,现对相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
4.有机质含量≥15g/kg;有机质含量在10.00~15g/kg之间时,剥离后应提出表土改良培肥措施;或用于城市园林绿化;
一是耕地耕作层土壤污染严重、缺乏肥力等土壤质量评价指标不符合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技术规范的项目;二是成片耕地面积小于10亩(0.6667公顷)的项目;三是对土地已平整、耕作层已破坏的,由镇(区、街道)出具情况说明,不作剥离;同时,对涉嫌故意毁坏耕作层、规避剥离的,按《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为避免被征耕地耕作层土壤在项目建设前遭到破坏,实现“保护”与“保障”同步,逐步优化营商环境,项目在办理土地征收和农转用等手续的同时,并联开展耕作层土壤质量评价和再利用方案编制工作,完成供地后在项目动工前完成验收工作。
各镇(区、街道)要合理统筹安排剥离、存放、利用覆土等环节,在加快建设项目供地的同时,强化剥离与利用覆土的紧密衔接,促成耕作层剥离土壤高效利用,原则上各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须优先用本地耕作层剥离土壤;富余的土壤可用于城市园林绿化。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由用地单位按要求做好剥离并就近堆放用于自身复垦。同时,要积极探索构建交易买卖平台,着力解决剥离土壤供需矛盾问题。
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奖励,年终评选工作先进的镇(区、街道),按剥离面积的70%和宗数的30%计算综合排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分别奖励资金6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金用于弥补耕作层剥离经费不足。涉嫌故意毁坏耕作层、规避剥离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的,不列入评先范围。对工作突出的有关部门及人员,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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