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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引》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 行)》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指导、规范有关工作,制定本指引。
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流程如图
(1)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2)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4)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1)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在各区市工业与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有关地块信息基础上,结合日常环境监管情况,排查疑似污染地块,动态更新应开展调查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依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土地使用权人依规定,能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础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并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评审。
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
市生态环境局将评审意见等评审信息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视为评审意见的告知,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查询。
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相关评审信息作为土地管理和流转的工作依据,生 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人等可通过进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查询。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可以按调查报告中的规划用途再开发利用。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录管理,向社会公开,通报污染地块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将风险评估报告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做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查意见。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和市级管理部门出示的现场检查意见等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
经评审,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省生态环境厅将其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经评审,风险可接受的,不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可以按风险评估报告中的规划用途再开发利用。
经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后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即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
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编制风险管控方案、修复方案,将风险管控、修复方案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风险管控方案、修复方案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自行组织评审。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及报批。根据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治理业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市生态环境局或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分局)。
(2)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 86 号)和《工业公司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 年第 78号),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需实行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
(3)别的可能涉及的行政许可手续。项目可能涉及污水排放、夜间施工等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需办理相关手续。
(4)修复施工期间,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等责任人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5)修复工程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以及修复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制定转运计划,并在转运前5日内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对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相关的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做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对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有关内容做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查意见。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效果评估报告及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检查意见等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省生态环境厅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
经评审后达到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后,可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中的规划用途再开发利用。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1.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等责任人能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但不得委托同一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
2.我市使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实施电子档案备案,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及时将有关报告、方案等材料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上传即视为报备案。
3.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依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有必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属于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备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依法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5.农用地、未利用地等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以污染识别为主,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内容。但涉及以下情形的,需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采样等后续调查:地块历史上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储存与输送,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历史监测数据表明有污染,存在其它会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现场存在被污染迹象,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
6.《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7.《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5618-2018)
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1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25.5-2018)13.《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
14.《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15.《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 年第 78 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