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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高友东:加强开展土壤污染防控与治理修复工作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讯:土壤污染防控与治理修复是实施乡村振兴和美丽中国战略的重要任务,事关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防治土壤污染,必然的联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于土壤污染问题,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格外的重视,习多次就土壤污染防治和相关立法工作做出过重要批示。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质量和监督实效,组织并且开展了一系列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各地各行业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污染物,开展重金属企业、历史遗留尾矿库、非正规垃圾堆存点、工业固态废料堆存场所等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时期,局部地区土壤呈现新老污染并存、有机污染和无机污染交织的复杂局面。如何结合我国国情、农情、民情,科学有效地开展土壤污染防控与治理修复,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已成为政府、科学界、企业界和社会公众共同关注的热点。
一是防治管控体系不健全。目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不清的问题依然存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多个部门都涉及到土壤污染治理问题,部门之间有管理界限不清、管理权力分散、管理职责不明等情况。其中土地污染的责任主体、管理主体和管理流程虽然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污染担责原则难以真正的完成。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相关的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没有全面落实,有关部门没有充分的发挥有效协同作用,联合监管和协作机制不够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精准性、系统性亟需加强。
二是缺乏成熟可持续的技术模式。土壤污染物类型(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有害生物等)、来源及其形态转化过程的复杂性、土壤类型和土地利用方式的多样性、界面过程及植物吸收转运的复杂性,决定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复杂性和修复治理任务的艰巨性。以河南省为例,从已开展的土壤修复研究和示范工程看,虽然初步形成了物理、化学、生物、农艺及其组合的土壤修复技术体系,并在实际修复治理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土壤治理技术储备不丰富,适合不同生态类型区大尺度地块治理的先进适用、低成本高效益、绿色可持续的技术模式还很缺乏,运行机制亟待完善。
三是防治资金支持不足。目前土壤污染修复仅有少数的商业化项目将成本负担交由土地开发商承担,大多数土壤修复项目和资金仍依赖于政府,土壤污染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隐秘性、长期性,其责任不易确认,从而使得当前土壤修复成本主要由政府财政承担。土壤修复产业缺乏完善的盈利模式,依靠政府主导的资产金额的投入,无疑使得行业发展受到财政政策特别是财政负担影响。
四是公众参与度不够。土壤环境质量的信息基本处于保密管理状态,与大气和水体环境质量的信息公开程度相差甚远。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十分有限,缺乏对土壤修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由于未形成规范有效的土壤污染奖惩措施,人们往往选择开发新地而不是修复污染土地,造成了污染土地的闲置与浪费,加重了土壤污染转移与扩大的风险。在公众普遍缺乏参与积极性的情况下,行业效益无法体现,抑制了公众参与的意愿,导致公众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健全体制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充分的利用机构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的有利契机,厘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职能,建立健全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机构,加强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法制体系,不断强化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执法,逐步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细化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工作,进一步强化“谁污染、谁治理”污染担责原则,确定责任人依法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建立污染土壤修复治理项目终身负责制,对调查评估报告编制方、检验测试的机构、方案编制方、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方、环境监理方和效果评估方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责任跟踪到底,杜绝不负责任、没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进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创新试点模式,发展可持续修复治理技术。总结各部门和地方土壤污染治理试点经验,对现有各种治理修复技术、装备及模式进行比选、优化、集成和熟化、简化,总结形成经济有效、简单适用、可复制推广的修复技术模式和工程技术体系及示范样板,为污染修复治理提供系统整体的解决方案。同时,建设污染地块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区,按照“分类施策、预防为主、治用结合”的原则,从防、控、治关键环节入手,突出风险管控,注重综合治理,逐步建立治地与用地结合、产地与产品一体化的耕地可持续管护利用机制,发展探索一批经济性和可持续性较强的技术,防止“二次污染”风险。
强化土壤质量检验,完善公共参与机制 。探索完善公众参与形式,保障公众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逐渐完备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加大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息共享。可通过环境公报、环境质量报告及报纸、网站、微博等媒体形式向外发布土壤污染的综合信息,同时制定土壤信息发布规则来对依法申请公开的情况做出说明,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推动公众全过程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环保社会(民间)组织等,积极主动与公众做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制定土壤利用规划、土壤修复计划等过程中通过听证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座谈会等形式,缓解土壤污染防治中不必要的利益冲突,防范环境风险,使土壤污染防治更加科学规范。
拓宽资产金额来源渠道,增强修复治理动力。提早谋划,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工作,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创新金融、保险、税收等支持政策,对开展地块污染治理的经营主体或市场主体优先实施信用担保、贴息贷款或税收减免,完善地块污染防治保险产品和服务。完善土地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因地制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事后补贴等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并尽快制定《污染场地修复土壤再利用标准》,按照标准分类支持土壤的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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