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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不合格掺混肥料农资店被罚款55万元!

  首要违法现实:2022年6月9日,淮南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托付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查验中心(安徽)对当事人出售的、标称安徽省六安某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出产的金申牌掺混肥料进行省级联动监督检查。经抽样查验,定论为不合格。

  7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查验陈述和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验成果通知单,当事人在规则时间内对查验成果未提出异议。

  经查,上述金申牌掺混肥料是当事人于2022年5月25日从安徽省六安市某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6t计150袋(标准:40kg/袋),进价2866元/t,价格145元/袋,均已售出,货值金额21750元,获利4554元。

  行政处罚的品种和根据:当事人出售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出售者出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规则,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许期限改正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的规则,本局决议,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行方法和期限:应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政配备股开具《安徽省一致公共付出渠道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或持《安徽省一致公共付出渠道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罚没款。